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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意欠薪行为应规定可以自诉

时间:2010-09-06 10:28   来源:法制日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草案规定对恶意欠薪犯罪只能提起公诉,建议应公诉与自诉相结合。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增加规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认为,对恶意欠薪行为通过一定程序,确保劳动者拿到劳动报酬,刑法修改的目的就达到了。所以要规定一个特殊前置的措施,草案的设计是公诉前支付劳动者报酬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不太符合司法流程。因为案件是由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立案,然后案子到检察院,检察院要审查起诉。如果在起诉前支付劳动者报酬,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了,与现在司法机关内部的管理措施和考核有一定冲突,前面的工作算对还是算错?

  乔传秀委员建议,将草案中“提起公诉前”修改为“开庭审理前”。因为,将恶意欠薪规定为犯罪的重要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该刑法条款的设计应尽量为当事人履行欠薪义务留出空间。(记者 陈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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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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