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谋职后,填写员工登记表时将已婚填为未婚,后因怀孕影响工作被解雇。企业要求员工提供婚姻状况是否属于就业歧视?“隐婚”是否构成“职场欺瞒”?
职场谋职,如实填写婚姻现状,担心招聘者以此为由拒之门外,隐瞒真相又面临提供虚假信息将受到单位处罚,谋职者面对两难似乎无法选择。
“职场隐婚”虽然有时也能获得较好的职位,但它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今天的故事在说明其双刃效应的同时,也为人们提供了厘清何为就业歧视的法律界限——企业以婚否作为招聘前置条件违法,反之并无不当。
——编辑手记
新闻
时下,“职场隐婚”已成为一些女性谋职的策略和规则,之所以如此,皆缘于一些企业对性别、婚姻状况采取就业歧视。
女应聘者隐瞒已婚身份和工作经历获取了一份工作。不久,企业发现其怀孕,以其提供虚假婚姻信息和工作经历为由将其解雇。
那么,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提供婚姻状况是否属于就业歧视?“职场隐婚”是否构成“职场欺瞒”?企业将其解雇是否合法?
隐瞒婚情
30岁的苗美玉(化名),某重点大学日语专业毕业。2008年6月初,苗美玉从报纸上看到某公司招聘日语翻译,前去应聘。
2008年6月16日,苗美玉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协商条款第8条以手写的方式载明:“公司《就业规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应聘方承诺在签订该合同前已认真阅读并无异议。”
公司《就业规定》第4条载明:“被录取员工递交的相关资料经核实如果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按公司规定惩处。”
公司《惩罚规定》规定:“员工填写公司文件时虚报资料、擅自窜改记录、伪造各类单据、报表等,伪造经历,或用其他不正当方法受雇,公司可以解雇员工。”合同签订后,苗美玉正式进入公司工作。
2008年6月25日,苗美玉应公司的要求填写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时,对“婚姻状况”一栏如何填写犯了难。2007年8月28日,苗美玉已登记结婚,但其顾虑如实填写,公司不会聘任,为了保住工作,她决定将已结婚的事实“隐”下来,在“婚姻状况”一栏中填写了“否”;在“个人经历”一栏中填写了虚假的工作经历信息。
怀孕后被解雇
2008年10月,苗美玉怀孕,因妊娠反应影响工作,公司因其不佳表现,接连向她发出6份警告书,但苗美玉认为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单位不能将已怀孕的她除名,故未向公司作出任何解释。
公司认为,一直表现不错的苗美玉突然工作不佳定有原因,便着手调查其中缘由,发现苗美玉已婚、怀孕的事实。
2008年11月17日,公司对苗美玉作出了第7份和第8份处罚决定:苗美玉进入公司工作时填写虚假婚姻状况及个人履历,依据企业《惩罚规定》和《就业规定》,决定解雇苗美玉;苗美玉自2008年10月25日以来,受到公司4次以上警告,属于企业《就业规定》中的严重行为,给予苗美玉解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