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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菜不可口致员工跳槽 一企业怒炒饭堂承包商

时间:2010-07-09 09:49   来源:南方日报

  饭菜不可口致员工跳槽一企业怒炒饭堂承包商

  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终止合同,承包商获8000元补偿金

  今年初,黄圃镇一家企业聘请了一家餐饮公司为员工提供工作餐,并签订了三年饭堂承包合同。短短一个月后,该企业就多次接到员工投诉,称“饭菜分量太少”、“饭菜质量太差”,甚至有员工因此辞职。

  多次沟通无效后,该企业宣布与餐饮公司终止合同,并拒绝支付部分伙食款。一怒之下,餐饮公司将企业告上法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7月7日,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的调解下,双方同意终止餐饮服务合同,原告获得8000元补偿金。

  承包商:被终止合同和拖欠伙食费

  原告某膳食管理公司是一家专业餐饮公司,被告是黄圃镇一家工业有限公司。今年1月12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饭堂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餐饮公司保证工业有限公司200多名员工的每日三餐,伙食费月结15天,由餐饮公司每月向工业有限公司提供1.7万元的普通粮油发票。双方还约定,若餐饮公司提供的饭菜质量未达到要求,经工业有限公司提出仍未进行合理改进、工业有限公司员工有一半以上不满意的,工业有限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合同。1月14日,原告入场经营。

  2010年3月9日,被告以饭菜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向原告发出解除饭堂承包合同的通知。原告认为,合同签订后,“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向被告员工提供可口的饭菜,并获得员工的好评”。但被告却突然于3月9日单方发出通知,要求自3月15日起解除承包合同。

  沟通和协调无效后,为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原告同意终止合同,与被告结算了部分款项,但剩余的41341.3元被告一直拒绝支付。原告认为,被告提前终止合同并拖欠伙食款,使其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遂起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伙食款41341.3元及赔偿预期利益152327元。

编辑: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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