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信赖”导致的“错误出生”案
在医患关系中,专业知识的不对等、医护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对就医者实施帮助、救助,是人们对医生、医院高度信赖的基础,也是医生、医院的法定义务和道德标准。
反之,在医患关系中,医术的低下、法定义务及道德标准缺失必会造成他人的终生悲剧,此案就是一例。
——编辑手记
新 闻
孕妇产前检查,是实现优生优育的重要措施之一,但由于医疗设备和医务人员业务能力的差别,孕前检查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
孕妇孕前检查后,出于对医院的信任保留胎儿,但生育后孩子畸形。孕妇认为,由于医院产前检查存在过错导致婴儿的“错误出生”,将医院诉至法院,索赔各种损失百万元。
那么,医院产前检查的法律定位和法律责任是什么?
不同的检查结论
2005年9月3日,怀孕7个多月的徐梅(化名)到当地幸福医院(化名)进行孕期检查,B超检查印象为:单活胎,晚期妊娠。医生告知:“胎儿发育正常。”
2005年9月6日,徐梅在丈夫的陪同下,来到当地妇幼保健院进行B超检查,结论是:“胎儿右上肢畸形?建议进一步检查。”
夫妇二人认为,幸福医院无论是设备、专业知识、医疗水平,在当地属于一流,检查结果应该更有可信度,决定再回幸福医院复查。
他们向幸福医院医生说明情况后,医生随即为徐梅进行了彩超检查,结论为“未见胎儿发育异常。”
一天后,徐梅再次到幸福医院进行复查,按医生建议分别进行数字成像、核磁共振两项检查。数字成像检查印象为:“腹部立位片未见异常”;核磁共振成像检查印象为:“胎儿未见明显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