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反家暴网络成立十周年纪念会现场,一部短片引起众人关注。片中,一位身材娇小的女子蜷缩在沙发一角无助地哭泣,瘦弱的双臂上数处淤青令人揪心。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数量呈上升趋势,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的事件日益增多。来自司法部门的数据显示,我国家庭暴力案件约占离婚案件的三成,每年有约10万个家庭因为家庭暴力解体。法学专家呼吁,应制定全国性家庭暴力防治法。
“人身保护令”未推广
为了及时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安全,被称作“人身保护令”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作用。它是由法院依据申请做出的禁止施暴人在一定时限内实施一定行为,或者要求施暴人给付金钱、物的裁判,为家庭暴力中的受虐者及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临时性或终局性救济。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并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了9个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法院。这一概念的提出确立了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的裁定制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说。
由于该《指南》在性质上不属于司法解释,诸多没有开展试点的地方法院,对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仍苦无良策。肖建国教授举了一个例子。2009年1月7日安徽桐城就曾发生过一起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高庆芝遭到丈夫虐待,四肢多处骨折,右眼球破裂,内脏器官严重受损。而在她遭受严重伤害之前,她的哥哥高传寿就曾向桐城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但是当地法院并未获准,给出的解释是:该《指南》只是法学研究的结果,并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不属于人大的立法范畴,因此不能像司法解释和法律条款一样适用于审判实践中。
据了解,截至2010年1月,全国试点法院共发出43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各试点法院的反馈信息显示,保护令的履行率非常高,至今只出现了一起违反裁定的情况。但在非试点地区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过程中,“人身保护令”仍存在严重缺位。
肖建国教授强调:“家庭暴力实质是源自一个家庭中双方地位和力量的不对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意义重大,这是在给社会和当事人传递一种信息:家庭暴力不再是‘私事’,公权力是会给予干预的。而公权力的干预可以改变当事人双方力量的对比,给受害人一种支撑,因而应当继续大力推广‘人身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