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六旬老人在由旅行社组织的西藏旅游途中因疲劳过度而突发死亡,对此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近日,黄浦区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判决,由旅行社支付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
2009年5月,1951年出生的应老伯与上海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西藏旅游的合同,单人的机票、旅游费等费用总计近8000元,时间为6月16日至6月27日,行程共计12天11夜。6月16日,应老伯与妻子一同随团从上海出发飞往西宁开始“藏秘之旅”12天旅游。
6月17日,旅游团游览了青海湖、日月山,当晚乘火车前往拉萨,6月18日晚11时许,旅行团到达拉萨,并于第二日凌晨入住酒店客房休息,其间有部分游客提出因休息时间过短,要求推迟第二天的旅游行程,但被导游拒绝。6月19日上午,除一名游客留在酒店休息,其余游客都前往大昭寺游览。6月19日下午,当旅游团到布达拉宫时,应老伯声称身体不适,导游叫来当地旅行社的一个工作人员,搀扶应老伯继续登高游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