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赵作海骑自行车外出。
5月12日,赵作海和妹夫(右一)一起商量事情。
一具无头尸,让受害人成为杀人犯;而被害人的突然“复活”,让蒙冤11年的“杀人犯”重见天日。这听起来多么像天方夜谭,但它却无比真实!它就是被称为“河南版佘祥林案”的赵作海案。
从发案到被怀疑,从反复退案到最终定案,从被害人“复活”到沉冤昭雪,赵作海案的每一步都颇具戏剧性。该案起源于同村人赵振裳因为共同的相好而于1997年10月30日深夜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刀,由于害怕自己闯了大祸,赵振裳随即逃离家乡。然而,近乎一年半后的1999年5月8日在村边机井里出现的一具无头男尸,让本为受害人的赵作海成为重点嫌疑人,被捕入狱。
事实上,本案的整个审判过程也是一波三折的:一是公安机关曾三次送检材到公安部的物证鉴定科和辽宁的一个鉴定机构,最终没能通过DNA确认无头男尸就是赵振裳;二是由于始终没能找到男尸的头和膝盖以下部分,而且赵作海到检察机关后多次推翻供词,检察机关多次退侦,甚至曾决定“如果尸源问题解决不了,检察机关不再受理此案”。值得一提的是,在2001年7月召开的政法委和公检法的联席会议上还认定“不具备审查起诉条件,不受理”。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一年多后的2002年八九月,为了应付公安机关的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查活动,商丘市政法委组织专题研究会,集体研究的结论却是“案件具备了起诉条件”。随后,“最后的防线”被突破,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检察院受理此案,11月11日诉至商丘中院,最终作出了一个“留有余地”的死缓判决。由于赵作海没有上诉,省高院复核后维持一审判决。一个杀人冤案就这样正式诞生了!
笔者之所以不惜笔墨概述本案的办理过程,是因为与错案有关的不合情理、不合逻辑及观念偏差甚至重大程序缺陷都隐含在这些细节之中。面对这一惊人个案,无论是总结经验还是吸取教训,都不能脱离这些基本事实。否则,法律制度的公正底线、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最后防线”是如何被突破的,我们都将无从查起,也就无法在今后的工作中防微杜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