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35套住宅的张女士,因拖欠1年的物业服务费,被当地物业公司告上法院。日前,静安区法院一审判令她支付物业服务费近40万元。
2005年2月,张女士取得静安区某小区35套房屋产权,每套房屋建筑面积约一百多平方米,物业费每月每平方米5元。2006年12月20日,物业公司发出《告业主书》,征询对延续物业公司与各业主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意见。同月26日,她回复物业公司暂不签约,认为该物业公司并非小区业委会聘用,存在服务不到位、收费不合理等情况。此后,她停止向物业公司交纳服务费。今年1月上旬,物业公司以每套房屋为一起案件,分立35起案件起诉到法院,要求张女士缴纳物业费和滞纳金。
张女士辩称,该物业公司是受同小区其他业主所托提供物业服务,并非接受业委会聘用,该物业公司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收费也未经全体业主认可,因此自己有权拒付物业费。
法院认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因多种因素至今还没有成立,尽管物业公司不是受业委会聘用,但长期来物业公司与业主已订立物业服务合同,与业主建立起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且物业公司一直维持为业主提供服务,张女士应履行支付物业费义务;至于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争议,有关部门已进行过价格论证,符合收费标准。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李鸿光 栾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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