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岁的北京男子王青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明知其公司无证券经营资质,仍然伙同他人向33人违法销售上百万元的未上市公司原始股票。今天海淀法院透露,王青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03年至2004年5月间,北京永嘉鑫源公司的法人代表王青伙同该公司的白洋、张艳秋,在明知其公司没有证券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仍然在海淀区以公司的名义向宗先生等33人非法销售四川中城网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国虹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量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未上市公司的股票,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2009年9月28日,王青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青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伙同他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法庭认为,虽然被告人王青并未直接参与原始股票的具体销售行为,但其作为北京永嘉鑫源公司的法人代表,在明知该公司没有证券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仍然伙同白洋等人以该公司名义销售原始股票,并参与分赃,在共同犯罪中亦起重要作用。
法庭认为,被告人王青主动退出时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来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而且其退出时犯罪行为已经处于既遂状态,不存在中止的可能。鉴于被告人王青系初犯,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青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此前在2009年10月16日,海淀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了同案犯白洋有期徒刑1年3个月,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张艳秋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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