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介绍对象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案件,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王某、曹某同李某、谷某(二人另案处理)四人商量,以给谷某介绍对象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由被告人王某从中介绍,曹某、李某充当谷某的干爹干娘,李某、谷某收受财礼。2009年5月2日,被告人王某把谷某介绍给扶沟县柴岗乡陈准村邵某的儿子小邵,骗取邵某现金9000元,谷某同小邵照了结婚照片,举行结婚仪式后,不见了踪影。2009年7月20日,四人用同样的方法,骗取柴岗乡后杨村杨某现金11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曹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曹某与他人共同作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曹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有关法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崔俊华 赵四喜)
点击更多新闻进入新闻中心 社会新闻 经济新闻 教育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