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看这张照片,质量粗糙,人物模糊,画面失真,实际上是视频的截图。”去年刚当上新娘的王女士举起一张全家福气愤地说。因婚庆公司存在过错,王女士起诉要求婚庆公司赔偿精神损害费3万元。今天上午,丰台法院审理了此案。
王女士起诉称,2009年7月9日,她与北京一家婚庆公司签约,约定由该婚庆公司下属的主题婚礼会馆为其提供包括双机位摄像、数码摄影等在内的系列婚庆服务。婚礼当天,由于摄影师迟到,致使视频缺失了新郎接亲准备、亲友扎婚车、放礼花、婚车出发等重要镜头。去年11月5日,她收到婚礼视频和摄影光盘后,发现摄影质量粗糙。经多次沟通交涉,方知照片实为视频截图。王女士因此将婚庆公司诉至法院。
婚庆公司工作人员在法庭上说:“我们的摄像师确实迟到了,我们公司的电脑被盗了,摄影原片也就丢失了。我们愿意赔礼道歉,也愿意退还摄影费用和摄像费用各1000元,但是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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