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8时36分报道,他们藏起婚戒,从不在办公室打亲昵电话,总是一个人回家……因为担心公开婚姻会使自己失去老板或客户的信任,所以他们履行了结婚的法定手续,却从不对外宣称自己的“已婚”身份,这就是在当今社会悄然出现的“隐婚”一族。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应聘时隐婚,是否构成欺诈?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隐婚时,是否可以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中国之声连线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教授:
主持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劳动者在应聘的过程中是不是也应该告知所有的信息,比如说婚姻状况呢?
孙宪忠:从法律的解释上来讲,我认为不应该把这一项内容作为劳动者或者是就业申请者必须要登记的一项内容。因为劳动关系是就业者和供业者他们之间就劳动之间重要的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就业者个人的一些涉及自己基本权利性的内容、跟劳动关系没有必然联系的内容,就是说劳动者自己本人状况不会对劳动就业关系形成妨害的这些事务,不应该把它作为必须申报或者是填写在表格中间的内容。
家庭和婚姻的权利在法律上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是不应该受到限制的。如果国家出现了这种情形的话,那就违背了法律上的基本原则,构成就业歧视。
主持人:在现实的状况中,有不少用人单位在招聘启事中明确提出未婚的要求,这个时候应聘者隐瞒婚姻状况是否构成欺诈,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
孙宪忠:就业单位或者供业者事先设定这样一个条款在法律上本身就是违法的,要求一个就业者是不是已婚或者是未婚,这个本身就构成了宪法上的歧视。从宪法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可能没有结婚的人没有家庭的话,会把全部的精力放在工作上面,如果有这样的想法,也就妨害或者剥夺了就业者8小时或者劳动之外的生活。用人单位设置的这种障碍本身在法律上就是没有根据的。
主持人:我们看到,确实有不少用人单位一旦发现劳动者隐婚的时候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时候劳动者都有哪些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孙宪忠:这个在法律上有很广泛的救济渠道,比如现在可以提出劳动就业的仲裁,首先要人事部门、劳动用工和劳动保护部门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障。在这之外也可以进行民事诉讼,就业单位在法律上设置的不为法律所承认或者不为法律所保护的条款,然后用这种限制来损害劳动就业者的基本权利,这样一些做法在法律上都是要受制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