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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件“炸弹”藏在居民区 情侣私存烟花爆竹被拘

时间:2010-01-22 15:32   来源:沈阳晚报

  烟花爆竹不能随便存放,也不能随便运输。1月21日,记者从东陵警方获悉,两名违法存放者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炸弹”藏在平房内

  1月15日9时许,东陵公安分局前进派出所民警王俊鹏接到举报,1月14日,有人在东陵区前进街道文官村用货车拉了一车烟花爆竹,全都存放到该村曹某家中一平房内。

  民警王俊鹏、方宏、严国锋赶到现场核查发现情况属实,该平房是吉林籍男子陈某从房主曹某手中以一个月100元的租金租下的,专门用于存放烟花爆竹。在平房内,散乱地堆放着大量烟花爆竹。平房四周全是民居,一旦烟花爆竹爆炸引发火灾,必将影响到周边房屋内的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民警王俊鹏表示,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其存放有着严格的规定,在非销售燃放期,应由烟花爆竹批发单位专库保存。即使在销售燃放期,烟花爆竹存放地点也得需要经过公安机关审批,而且还不得设在沈阳二环路以内。而存放这批烟花爆竹的文官村则地处二环路以内。

  经调查,租房者陈某和同居女友刘某就在附近居住。民警一面对陈某、刘某进行监控,一面及时将此情况上报分局。前进派出所会同东陵治安管理大队迅速赶来,经清查,平房内共存放各类烟花爆竹120件,价值3万余元。

  千里外运货到沈卖

  在警方对平房内的烟花爆竹进行清缴的同时,警方将陈某、刘某控制在租住房内。经审查,陈某,今年45岁,系吉林省东丰县人;刘某,今年48岁,系吉林省梨树县人。陈某、刘某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私自存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据刘某交代,前年,她曾借2.5万给他人使用,然而到去年年初时,对方没钱偿还,便将这批烟花爆竹抵给了刘某。去年2月份,刘某私自雇车将这批烟花爆竹运回吉林省梨树县老家存放。今年1月2日,刘某回老家后想将这批烟花爆竹运到沈阳销售。

  1月14日凌晨,刘某雇用货车将这批烟花爆竹运回沈阳,存放在临时租下的平房内,准备联系卖主对外销售。

  情侣最后被拘十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30条的规定,陈某、刘某因涉嫌非法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已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同时,警方根据《沈阳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之规定,将120件烟花爆竹予以罚没,并将集中销毁。

  据警方介绍,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其运输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准许方能进行。然而,刘某在两次运送烟花爆竹过程中所雇用的货车均没有办理相关运输许可,货车驾驶员的行为涉嫌非法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目前,警方正对两名货车驾驶员进行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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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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