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聊城东昌府区将40多名公职人员的饭碗,与这些人在柳园街道陈庄村亲属的房子挂上了钩,声称这些亲属如不能在元旦前“做通工作”,同意拆迁,相关公职人员将被免职,“不用来上班”。有关区领导在回答质疑时,竟声称“政府做的事就是合理合法”。
明眼人一望即知,这件事仅从表面上看,就已经有两处明显违反常识。
首先是“株连”。
且不说这个拆迁项目是否真的“合理合法”,那40多名饭碗岌岌可危的公职人员,并无一人在拆迁范围内有住房,拆迁所涉及的,仅是其亲属的房子,他们既无义务去说服亲属,更无劝人拆房未遂,就得自己砸饭碗的道理。
封建社会的确存在株连之法,如秦代规定“谋反者夷三族”,唐代推至“九族”,明成祖杀方孝孺,又加上朋友,成为“十族”;自秦汉推行保甲制,也规定一人逃避征兵、缴税或服役,全保甲都要“连坐”,这项制度直到国民政府时期仍在采用。
但即使在封建时代,人们也尖锐批评这种做法,并提出了“罪人不孥”的主张。北周时曾制订法律,规定一家有人盗窃,盗窃者及其邻居十家全部斩首,政治家苏绰就指出“盗尚不可尽诛,况邻居乎”,迫使皇帝废除了这道苛法。进入近现代,株连这种野蛮制度,早已被社会唾弃,“一人做事一人当”已是妇孺皆知的常识。
然而,东昌府区的领导一意孤行地推行株连做法,不管是真不懂,还是装不懂,背后的驱动因素,恐怕都脱不了一个“利”字。
其次是“政府无过错”说。
只有在封建帝王时代,才会有人鼓吹“只有臣错无主错”,但就算在封建帝王时代,一些开明的帝王也会下“罪己诏”,坦率承认施政中的错误。至于当代社会,就更不存在无过错的政府———改革开放之初,中共中央就通过《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承认了党和政府在某些特定历史阶段的过失、错误,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也曾为“十年改革忽视教育”而公开承认错误,此后的历任领导人,也时有为某些政策性失误而检讨的。“政府做的事”不一定都合理合法,这早已成为政治常识。
东昌府区的领导说出“政府做的事就是合理合法”这种反常识的话,并以这种反常识的理论为依据,去做更反常识的事,岂不是荒唐到家?
在2009年里,这类反常识行为并不鲜见,如质问记者“为党说话还是为老百姓说话”、为“钓鱼执法”粉饰回护、在彭宇案中“按常理”判决乐于助人者败诉等。这些反常识行为接二连三发人深省。如果这些真的是常识普及的问题,那么在新的一年里,普及政治常识还任重道远;如果这些并不仅仅是常识普及的问题,而涉及更深层次的利益问题,就更需要追根溯源。毕竟,常识不可违,民心不可背。
希望在新的一年里,类似的反常识行为,能少些更少些,直至于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