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沧浪区法院诉前调解室遇到一件稀奇事,来自上海的裘老太太将其子女告上了法庭,目的却是要把自己夫妇的房产过户给他们。原来,国家规定继承房产需要公证遗嘱或者法院的生效判决,两子女无奈之下只好请求老母亲起诉他们,以确认房产归属。
裘老太太和其丈夫胡老先生原籍苏州,有一对儿女,全家于上世纪80年代末迁到上海。胡老先生的祖上家境优越,在苏州市区留下了近三百平方米的房产。九十年代初,该处房产所在地区被拆迁,胡老先生与拆迁办达成拆迁协议,分到了三处安置房。今年年中,胡老先生在上海去世,生前未立遗嘱对房产及其他财产做出处置。胡老先生的子女处理完丧事后,在母亲的提醒下,想起了老父亲在苏州还有三处房产。于是,胡氏兄妹二人和裘老太太拿着房产证和上海公安机关开出的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来到苏州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但是房产管理部门审验过材料后表示,继承房产需要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遗嘱或者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才能办理过户。
一家人通过法律咨询才得知: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关于房产登记的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遗嘱和房产所有权证等证件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如果没有上述公证文书,则需要凭借法院针对房屋产权归属做出的生效判决办理手续。由于胡老先生生前未立遗嘱,办理遗嘱或遗产分割协议的公证这对于裘老太太一家来说显然已不可行。无奈之下,胡氏兄妹只得请老母亲将自己起诉到苏州市沧浪区法院,以确认三处房产的归属。
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根据案情及当事人情况,迅速启动诉调对接机制,将案件转到诉前调解室处理。在调解室里,裘老太太表示她愿意将房产中属于她本人的份额转赠给子女,三处房产由儿子继承二处、女儿继承一处,胡老先生留下的现金财产她继承一半,剩余部分由儿女均分,胡氏兄妹对此表示同意。调解员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制定了调解协议,法官据此出具民事调解书对于房产进行了确权。最终,胡氏兄妹凭借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顺利办理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