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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抢劫 当场击毙” 浙江永康现超雷人标语

时间:2009-10-28 10:42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杭州10月28日电(见习记者 古其铮)本网记者今天在浙江省永康市采访时意外发现该市有关部门在公共场所张贴了一句标语:“持械抢劫 ,当场击毙”。一些路人以及相关法律专家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都对这句标语表达了不同的看法,认为政府部门敢贴这样的标语,实在太雷人了。
 
  标语被固定在车站墙上

  记者其实是在很偶然的机会发现这条标语的。今天,记者在浙江永康结束几天的采访工作后准备离开,在永康市汽车东站的售票厅里就无意当中发现了这条标语: “持械抢劫 ,当场击毙”。记者看了以后心里感到很震撼。

  标语是用铁皮或是铝皮制作,用钉子固定在售票厅的墙上。标语上显示其宣传单位是“永康市打击‘两抢’犯罪专项行动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记者不知它是什么时候被贴上去的,但估计这标语不同于纸质标语或是布质横幅,它是要被贴很长一段时间的。

  观者称标语很雷人

  记者随即在售票厅里随机地采访了一些正在买票的乘客。

  一些乘客开始还没注意到墙上有什么标语,在记者的提醒下,看了以后,他们都说被吓了一跳。

  一位丽水的男性乘客告诉中新网记者:永康有关部门贴的这条标语对歹徒或是相关犯罪嫌疑人是很有警示和打压作用,但是他个人认为,警方的以暴制暴,看似大快人心,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其实未必有效。打击“两抢”,不能一毙了之。他认为,打击“两抢”,关键还是要在提高警察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加强巡逻、提高见警率、加强治安混乱源头管理上下功夫,这样公众才会有切实的安全感。

  海口提法相对较规范仍引发争议

  据记者了解,2007年8月26日,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警方负责人在区政府召开的打击“两抢”犯罪活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实施抢劫后拒捕、逃跑的,结伙、持械抢劫的,警方必要时可果断开枪将其击毙。

  新闻发布会后,海口龙华区的主要街道两旁就挂上了与此相关的横幅。“抢劫拒捕当场击毙”、“抢劫可以判死刑”、“打击两抢犯罪构建和谐龙华”等标语在椰子树下异常醒目。

  记者发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警方的相关提法相比较于永康的提法而言(海口提法比永康提法在“持械抢劫”后面多了“拒捕、逃跑”等几个字),比较合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其实也一度在社会上引发了争议。

  海口评论家矢弓认为,我们赞成警察开枪,但我们更强烈要求,一是警察的道德要好,二是业务要精。前者保证他们不会给群众安一个罪名枪杀无辜,后者确保他们能开枪击中“两抢”犯罪嫌疑人。

  另外有一些市民认为,依照《人民警察武器和警械使用条例》,警察使用武器的前提首先是在紧急情形下,如,劫匪持枪拒捕、逃跑,如果警方不使用武器有可能会造成比抢劫更严重的后果,如严重威胁到公众、警察的人身安全并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等时,警察方可使用武器。显然,一般的劫匪拒捕逃跑并不在此类紧急情形之列。其次,“可以使用武器”,既可以是射翻劫匪的坐骑,也可以是直接击伤,这与“当场击毙”不可同日而语。

  法律专家:有些可怕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国华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认为,永康这样一个标语,或许不会直接造成什么严重的后果。但如果这是某地公安机关的一个做法,那就太可怕了。持械抢劫的,也未必个个都是死罪;即使是死罪,也要经过司法程序才能宣告确定,若非情况特殊,岂可一枪毙之?其实,法律对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是有严格限制的,即使对持械抢劫的,也不得随意使用武器,否则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张国华向中新网记者介绍说,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十条的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这说明,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即使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也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否则即属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第四条又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而第五条第二款则规定,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此外,法律还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规定了具体的限制性条件。《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即使判明所面对的是该条列举的包括“持械抢劫公私财物”在内的十四种暴力犯罪行为之一并且情况紧急,或者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也应当先警告,经警告无效的才可以使用武器(除非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

  不但如此,《条例》还规定了不得使用和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况。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另外,张国华还认为,《条例》还规定,具备使用武器的法定情形,也不等于可以将犯罪分子击毙。相反,根据其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受伤的,还应当及时抢救。这表明,只要足以排除危险,在合法使用武器的过程中也应当尽可能做到击而不毙。

  记者所发现的浙江永康的标语到底是怎么出笼的?当地相关部门对这条标语有什么自己的看法?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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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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