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痊愈后,原先在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的陈先生被单位炒了鱿鱼,理由是严重违反有关出勤规章制度。虽经法院判决保住了饭碗,陈先生却又被公司派去当门卫。陈先生一气之下再次与公司对簿公堂。近日,青浦区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陈先生病假工资、误工费等共计3.5万余元。
2001年,陈先生因工作成绩优异被提升为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2月,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再续签劳动合同,但仍继续履行劳动权利义务。同年7月16日,陈先生得了重病,便请病假休息。谁知,公司当月就向陈先生发出开除通知书。为此,同年8月,陈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依法支持了他的请求。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去年3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劳动仲裁裁决。
尽管恢复了劳动关系,但陈先生与公司的矛盾却越积越深。公司只同意签订两年合同,还把陈先生派去当门卫。陈先生认为,作为在公司工作了12年的“元老”,自己原来当副总经理时月薪有4500元,而现在只有1000元,公司故意刁难的成分极大。所以,陈先生再度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按月工资4500元的标准,双倍支付自己2007年2月至8月的工资、2007年8月至2008年11月的工资差额及逾期赔偿金等。
公司则辩称认为,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并未规定签订与原来职位一样的合同。陈先生病休了一年,其个人能力已不能胜任公司副总职务,考虑到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安排其做公司门卫。
法院认为,陈先生患病医疗时,根据规定可以享受医疗期。因此在陈先生的医疗期内,公司应按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陈先生的连续工龄已满8年,故公司应按他的病假工资基数的100%支付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但陈先生要求公司再双倍支付此期间工资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