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4月3日电(记者朱薇)医生疏忽大意用药过量,造成一患儿在治疗过程中死亡。此案日前经重庆巫山县法院判决,卫生院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6万余元。
吴昌全、彭志莲是巫山县竹贤乡石院村村民,2007年5月10日生育次女吴丹,2007年12月2日,吴丹因病被送往该镇中心卫生院就诊,由该院医生谭松琼门诊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因药物用量过大,导致吴丹心率失常加重、肺炎呼衰及心衰死亡。经鉴定,吴丹为药物过量导致心率失常加重患儿肺炎呼衰及心衰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二原告是巫山县竹贤乡石院村村民,属农业户口,死者吴丹是二原告之女,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丧葬费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被告因过错造成吴丹死亡的严重后果,二原告因此遭受精神损害而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和本地平均生活水平,可酌情考虑。
据此,法院判决该卫生院赔偿二原告因女儿吴丹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658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