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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断网股民损失七万 状告网络供应商索赔5万

时间:2008-01-09 14:55   来源:青岛早报

  上网操作股票时,网络突然中断,市民李女士联系网络供应商得知自己因欠交去年四月份网费被停网。“我当天上午交费,下午两点半才给我开通。”李女士称自己因网络中断未能将股票卖出,损失7万余元,她因此将网络供应商告上法庭,索赔5万元。市南法院审理后驳回李女士的要求,记者昨天获悉,李女士不服判决已经上诉。

  李女士:

  突然断网损失7万元

  据李女士介绍,她去年6月4日在被告杭州路营业厅将宽带网由按“小时计费”变更为“按年计费”业务,并想交纳4月份的上网费。“业务员疏忽,未收4月份的费用。”李女士称被告此后没给自己任何提示,就在7月2日停了自己的宽带上网。

  “我原来要上网卖股票的。”李女士称自己知道被停网后当天上午10点之前就交了网费,在自己多次催促下,当天下午2时30分后才开通网络。“我当天没能卖出股票,损失了7万多元钱。”李女士请求法院判被告赔偿她经济损失5万元。

  据李女士说,她当时要卖的股票在7月2日时,最高价为1.86元,最低价为1.46元,而她当时手中持有19万余股,而通过网络交易,不到1分钟就能卖出股票。

  供应商:

  断网因李女士没交费

  在法院审理此案时,被告代理律师表示,李女士并未交4月份的网费。“6月4日李女士只交了去年6月到今年5月的宽带包年费。”被告的代理人张律师称宽带包年与宽带月交费是两项不同业务,营业员会开不同的发票。“用户如果要交费,营业厅不可能拒绝。”张律师表示,从断网到李女士交费后开通,网络供应商的做法都符合《电信条例》规定。

  记者采访张律师时,她认为断网的原因就是李女士未按时交费,所以她应该自己承担这个责任,“要求被告赔偿股票未能交易的损失,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律师说。

  法院:

  供应商行为符合规定

  市南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作为宽带用户,应该按照协议按时交费,如不按时交费则构成违约。网络供应商在李女士逾期交费30天的情况下暂停服务,符合规定,李女士当初未按时交费造成的后果应自行承担。

  关于李女士主张炒股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李女士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她在7月2日那天,需要或者必须做股票交易,另外股票交易的形式有很多种,李女士完全可以采取其它办法交易,但李女士并没有采取其它办法。“在没有实际完成交易的情况下,参考当天个股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估算损失,也缺少法律依据。”法官因此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昨天下午,李女士告诉记者,她对此判决结果不服,目前已请了专业律师,上诉至市中院。

编辑:杨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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