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上的征婚广告要确有其人,不得胡编乱造;“红娘”要真名实姓,不能起化名;婚介所一天之内不得为征婚者安排两个以上的约见对象,除非当事人主动提出这样的要求……昨天,记者从市民政局相关部门获悉,《上海市婚姻介绍行业服务规范(草案)》(以下简称《规范》)已基本通过,并将于明年开始试行,该《规范》将给混乱的婚介市场戴上一个紧箍,让婚介所按章办事,否则就将按规处罚。
【看广告】征婚广告要确有其人
翻开报刊的中缝,经常可以看到这种极度优秀征婚者的信息:“年薪20万,丧偶,公司老总”。打电话过去,婚介所工作人员不
是推说此人太忙,就是说该人选已“被人捷足先登了”。对于这样的现象,上海市婚介管理协会秘书长江明德表示,根据新的《规范》,今后征婚广告不得随便虚拟个人信息。
《规范》对广告的要求:婚介机构必须以营业执照上的登记名称刊登广告,执行广告实名制,必须刊登真实的电话和地址。刊登媒体广告的会员编号必须与婚介机构的会员资料中的外部材料编号一致;为征婚当事人刊登广告必须写明出生年、婚姻状况、身高、学历、职业、觅偶要求,该信息也必须与其填写的机构的内部资料相符合。机构刊登广告用语要规范,但不得极其夸张,机构不得以交友、觅友形式刊登广告等。
【找红娘】诚信档案锁住信誉度
以前,有些人没有取得上岗证书就当起了红娘。有的红娘做了不符职业道德的事后,换个婚介所换个名字,照样重操旧业。“红娘必须实名制,他们将有属于自己的诚信档案,所有人员的信息要上网。离开原来的企业后,上岗证书要上交到协会,到新公司后重新办上岗证书。有劣迹的红娘,污点将记录在诚信档案里,无法自如地跳槽。”江明德说。
《规范》对红娘的执业要求:婚介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持有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协会颁发的《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婚介执业证》才能上岗;婚介从业人员在婚介机构服务时,机构必须与婚介从业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合同期内从业人员要跳槽的话,双方必须先解除劳动合同,原机构的负责人需到协会备案。合同期满后,若要到新机构继续从业,必须持原证到协会进行换证;婚介从业人员必须用真实姓名持证上岗、不得使用虚构虚假名等。
【见对象】限制相亲频率防婚托
很多征婚者对“婚托”十分感冒。以前,婚介所随随便便找个对象,安排约见服务,每见一次,他们就征收双方的服务费。《规范》要求婚介所必须将双方条件如实说明,如学历、工作性质、家庭背景等,一旦征婚者发现婚介所有重大不实描述,就有权拒付服务费。婚介所一天内不得为会员安排超过两个约见。江明德解释说,这道紧箍咒只对婚介所有效,为了提高相亲的质量,建议征婚者一天内不要安排超过两个以上的约会。
《规范》对约见配对的要求:婚介所的接待人员应在一周内安排新入会会员首次约见配对;对于安排的约见对象应事先联系征婚者征得其同意,并在掌握双方基本情况、各自特长的前提下事实求是予以推荐;约见完毕,应由双方共同签名认可,收取约见服务费后出具收据;每次约见结束后,服务要有记录;一天不得为会员安排超过两个约见(遇特殊情况经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例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