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被人挤下站台 地铁撞人案家属诉警被驳
时间:2007-11-20 09:55 来源:中新网
苹果园地铁被撞死男子家属状告公交分局一案,昨日在东城法院一审宣判。东城法院最终依据警方提供的目击者证言,认定警方结论无误,一审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起诉。
家属不满“跳下站台”结论
去年10月23日6时许,28岁的陕西男子段选托在苹果园地铁站等候地铁时,掉下站台,被列车碾轧死亡。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简称公交分局)随后做出“段选托跳下站台被正常行驶的列车撞轧致死”的结论。
但段的哥哥却对结论提出质疑,他委托律师通过调查后认为,弟弟是被拥挤的人群挤下站台的,地铁公司负有管理不善的责任。为此提请民事赔偿,但公交分局的结论使得他们无法起诉。
于是,段先生代表父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警方在去年11月20日作出的结论中使用“跳下”一词不妥,给人错误地认为弟弟是自杀,要求法院撤销警方的结论。
两目击者身份遭家属质疑
这起行政诉讼案曾于5月11日和7月2日两次在东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法官们试图了解公交分局作出“跳”下站台结论的依据。
段兄的律师孙士江认为,警方此次调查结论用词主观属于主观推断。公交分局民警解释,结论主要依据两位目击者的证言得出的。
但目击证人的证言遭到了家属的质疑。一位目击者是一名17岁的未成年学生,孙士江说,在接受警方询问时,该学生没有监护人在场。
第二位目击者是一位聋哑人。为了慎重起见,法院特地邀请该目击者出庭接受双方质询。通过翻译人员,这位聋哑人告诉法官,段先打电话,后看报纸,车来了就跳下去了。但孙士江律师强烈质疑,认为事发现场并没有报纸散落物,警方移交遗物时也没有手机。
公交分局还提交了事发列车司机、列车长和急救救护人员等人的证言,但都遭到了家属的反对。
一审法院判决警方结论无误
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宣布休庭。4个月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中,法院认定目击学生已满16岁,聋哑目击者具有认知能力,两人有能力单独接受警方询问,据此认为公交分局分析认定“跳下站台”的结论“并无不当”。
死者的哥哥段先生昨晚在电话中表示,根据北京市《办理非正常死亡案件工作规定》,警方不得使用“跳水、跳楼”等主观意志的文字。关于此点,代理律师当庭提出,但法院判决回避了。他表示将提起上诉。(陈俊杰)
编辑:董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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