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毕业的大学生在酒店内开自己的自行车时被怀疑是在行窃,酒店保安大打出手。无故受辱,被打大学生罗乐(化名)情绪失控引发精神分裂。在向酒店讨要说法无果的情况下,罗乐父母以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酒店告上法庭。2007年10月30日,记者从禹州市法院获悉,该院对这起大学生被打导致精神分裂而引发的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不该出手偏出手的保安所工作的酒店赔偿原告罗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29030.5元。
1999年7月11日,刚大学毕业的罗乐骑自行车到禹州市某公司找正在上班的父亲,顺手把车停放在该公司投资开办的酒店院内。没有找到父亲,罗乐就准备骑车回家。由于车锁生锈难开,罗乐开锁费了好长时间。罗乐的行为引起了酒店保安的注意,他怀疑是小偷偷车,便上前盘问。由于言语不合,保安当即出手殴打罗乐。事发后,经当地派出所调查为误打。酒店经理即对罗乐进行道歉并派车将其送回家。
第二天,酒店经理和保安部负责人、保安公司的负责人一同去看望罗乐。平时性格内向、少言寡语的罗乐此时情绪异常激动,抑制不住心中怨气,强烈要求酒店处理打人者,并表示要报仇。随后几天里,罗乐的精神状况愈加异常。后经河南省精神病医院检查诊断,罗乐患上了分裂样精神病,遂入院接受治疗。罗乐出院后,酒店安排其到酒店工作。2001年1月,罗乐精神病复发,再次入院治疗。酒店承担了两次治疗费用。之后,罗乐病情时好时坏。2005年10月,公司给罗乐下发自愿选择安置方式通知书,罗乐从此下岗。
中年得子的老罗夫妇,原指望依靠大学毕业的罗乐找份好工作安享晚年,但突如其来的遭遇打碎了最初的梦想,而且患上精神病的罗乐今后如何生活始终困扰着罗乐父母。罗乐父母在向酒店讨要说法未果的情况下,将酒店以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酒店赔偿罗乐继续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9万元。诉讼中,经罗乐父母申请,禹州市法院委托河南省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的表现符合CCMD-3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1999年7月11日的被打事件是诱发因素,需长期服用抗精神病药。2005年11月25日,经许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认为,原告患精神分裂症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酒店在庭审中辩称,酒店保安是保安公司委派到酒店从事安全保卫工作的,保安受保安公司管理,保安的行为与酒店无直接法律联系,酒店不应为此承担责任;原告所患精神病鉴定是在虚拟事实上做出的,原告主张的继续治疗费及是否需要住院均处于不确定状态,法院不应支持。
日前,禹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罗乐被酒店保安误认为小偷殴打后,心理承受不住打击,精神出现异常,但殴打并不必然会导致精神分裂,罗乐所患精神病亦与自身的思想、性格、心胸有关系。综合案情,酒店应对原告精神分裂的形成负主要责任(70%)。酒店保安虽系保安公司向酒店委派,但保安的管理由酒店负责,因此保安在工作期间的行为所致的后果应由酒店负责。原告今后的医疗费用,虽系未发生的事实,但鉴定结论明确认为原告需要长期服用抗精神病药,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酒店应当按70%承担罗乐以后直至75岁期间的医疗费599199.93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及伤残赔偿金等。(记者谢耀军 实习生王少华 通讯员光辉 天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