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女性员工多支出一些成本是很正常的事。用人单位不能只追求经济效益,规避自己应负的社会责任——
《就业促进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尽管该法明确规定不得对女性就业进行歧视,然而,职场上对女性就业的歧视依然存在。
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女性工作后,特别是处于婚育年龄的女性,会因为怀孕、生育影响工作,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避免“性别亏损”,就成了这些用人单位掩盖对女性就业歧视的借口。
女性就业阻力依然很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10月9日表示,即将实施的《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他指出,结婚生育是妇女的基本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者变相剥夺妇女的这些基本权益。
“录用了女职工,和女职工签订合同的时候,不允许专门列上一条不许或者限制结婚、生育。”张小建强调。
据了解,劳动保障部门将采取三方面措施保障妇女就业权益: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规范用人单位招聘用工行为;不断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加强宣传,努力创造女职工享受平等权益的社会氛围。
此前,广东省省长黄华华也表示:毋庸讳言,目前广东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女性就业歧视现象,一些女大学生刚毕业,就品尝到就业的酸楚。黄华华说:“曾有某单位负责人对我讲‘招聘女工很麻烦,问题多’,说什么女的不如男的身体壮、精力足、耐力久,安排出差不方便,年轻的一进单位就恋爱成家、结婚生育、休产假,从经济效益角度考量难以接受……我当即给予了反驳。其实,女同志有很多优点,如性情温柔细腻,感知能力更强,语言表达更流畅,办事更认真。当然,类似井下作业的重体力活,不对女性开放是合理的,但将女性排除在适合的工作岗位之外,是不可取的。”
这两位权威人士的言论表明,目前女性就业阻力依然很大。
宁聘“武大郎”不请“穆桂英”
事实也正如两位权威人士所言。目前,各地招聘会虽然铺天盖地,但求职者迷茫依旧。特别是女性,求职更是遇到重重“性别壁垒”。
报纸、刊物和招聘场所的信息中,“只限男性报名”,“仅招男生”,“男生优先考虑”等字句频频出现。一位大四女生小姚告诉记者,“尽管你有英语六级证书、专业资格证书等,但招聘人员往往连看看的耐心都没有。”
有的地方劳动部门管理较严,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不敢明目张胆说不招女性。但他们往往在招聘现场收了简历后,就不再通知女性求职者面试,来个“曲线淘汰”。
从沈阳来北京求职的小沈说,她大学本科毕业一年多了,北京也来了七八趟,始终是简历“哗哗”地交,但就是一点回音也没有。
大专毕业的小陶,幸运地找到了工作。她告诉记者,虽然在单位只是文秘,月薪1000多元,但时间不长就看透了老板的心思。老板首先要求女职员要“长得像演员,身体像模特,说话像播音员”,然后再考量工作能力,而且公司里干文秘工作的一般时间不会超过两年,走马灯似地换人。所以,她也肯定干不长!
一家招聘单位人事干部私下对记者说,男生再差也比女生少许多“麻烦”,所以老板坚持用男不用女。
“性别亏损”不是理由
10月16日,记者在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采访时了解到这样两件事。
一件是卖酒的河北省女青年小段,本来业绩挺好,因27岁了想生个孩子,怀孕7个月被单位通知“回家歇着去吧!”一分钱工资也不给了。因她没签劳动合同,现在只好请劳动保障部门给想办法解决问题。
还有一件是三名孕妇告同一单位劳动争议案。三位孕妇挺着六七个月大的肚子,单位却要求她们在手机卖场里不停歇地巡场,如果干不了的话,“可以立即辞职。”现在,三人先后收到了公司寄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两件事情,都和用人单位在对待“性别亏损”上的做法有关。
经常负责法律援助的北京律师郭兴昌告诉记者,用人单位或企业不愿承担所谓“性别亏损”,是就业中“性别壁垒”的主要原因。
郭兴昌表示,女职工因要怀孕、生育,要缴纳生育保险费,发放女工劳动保护费等,单位就会多支出一点成本,这是很正常的。而有的老板只顾赚钱,只追求经济效益,不讲社会公德,这实际上是一种规避企业社会责任的做法。因此,“性别亏损”是对女性就业歧视的借口,于情、于理都站不住脚。
上海市妇联的一份调查显示,女大学生如要找到满意的工作,远比男大学生付出更多。在复旦、交大、同济等上海10所高校的1000名被调查应届本科毕业生中,55.8%的女生认为遭遇了性别歧视,还有63.7%的女生和47.6%的男生认为用人单位存在着“很歧视”或“比较歧视”女生的现象。
尽管有很多法律法规提出反对就业歧视,包括《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但对女性的就业歧视是一种社会偏见,要消除的话,很难依靠用人单位自觉自愿地改正。
有关人士表示,对女性就业的歧视,还会影响和谐社会的建立。受歧视的女性群体会有强烈的创伤意识,导致不必要的社会矛盾,造成群体上访,社会不安宁。因此,要保障女性获得平等就业的机会,除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外,必须通过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来实现。 (记者丁国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