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8月30日专电(记者梁娟 郑昊宁)《西安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日前经西安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西安市城乡困难群众遇到突发性事件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时,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得500元至3000元的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资金通过政府资助和社会筹集等方式解决。各区财政预算每年列支100万元,各县财政预算每年列支60万元;市财政根据各区、县临时救助情况和财政状况安排救助资金。
根据《西安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规定,西安市常住人口中的低收入家庭,因患急重病经医保核销、医疗救助、社会捐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因自然灾害、火灾、意外伤害等事故导致家庭生活临时困难的;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临时救助。困难群众申请临时救助时,要向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初审后,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获取救助者凭本人身份证到区、县民政部门领取救助金,居住较远或行动不便的救助对象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发放。
临时救助金额根据申请对象的困难程度,给一般困难的救助500元至1000元;特别困难的救助1000元至3000元。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原则上每年只享受一次临时救助,全年救助一般不超过3000元。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并追回冒领的救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