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法条规定有变通 外婆可行使监护权
承办该案的陈法官表示,本案的焦点是父母都在,年迈外祖母粟芹能否担当小杰的监护人。“若机械地适用法条规定,只能由监护人担任法定代理人的话,就可能出现被告代理原告来起诉自己的不正常现象”,陈法官说,这样原被告的利益就无法衡平,对原告的利益会造成严重的损失。所以,让粟芹担任监护人,符合监护制度的立法原理。
陈法官特别提醒,让粟芹在本案中担任监护人,并非剥夺小杰父母的监护资格,监护资格的撤销需要另行申请,由法院认定,所以崔晓和詹婕仍是监护人。
尾声
案件调解结案
经承办法官释法析理,充分说服教育后,崔晓和詹婕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答应每月按时给付小杰生活费700元。目前该案已调解结案。 (文中人物为化名)(通讯员 兴园 徐吉梅 扬子晚报记者 万凌云)
■法律链接
法定监护人顺序 可以改变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有关专家指出,按照《民法通则》,监护人的监护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也就是说,父母的监护人效力要高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不过要注意的是,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综 合
[ 责任编辑:郭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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