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父母都在,但都嗜赌,对11岁的孩子不闻不问,抚养孩子的外祖母在向女儿女婿索要抚养费无果后,以孩子的名义诉至法院讨要孩子抚养费。
这个看似简单的案子却有一个奇怪的法律关系需要理顺:未成年的孩子,其父母是监护人,也是理所应当的法定代理人,但这起诉讼中,父母本身又是被告,这就形成了一个怪圈“被告代原告告自己”;这种情况下,不是法定监护人的外祖母何以代为行使监护人权利,为孩子争取权益?
无奈的案子
外婆为外孙争抚养费,告了女儿女婿
据法院方介绍,镇江新区的崔晓和詹婕,于2002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杰,现年已经11岁。结婚几年后,双方均染上赌博的恶习,随后家庭生活难以为继,导致两人在2008年离婚。离婚后,小杰交由外祖母粟芹抚养。但随着粟芹日渐衰老,又身患多种疾病,再行抚养小杰就倍感无力。
于是,粟芹多次找崔晓和詹婕两人索要抚养费,但都被嗜赌的双方拒绝。多次无果后,心力交瘁的粟芹,就以小杰的名义,诉至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要求给付抚养费。不想法院受理后,作为小杰的亲生父母,崔晓、詹婕不但不履行父母抚育孩子的法定义务,甚至还提出了粟芹并非小孩的法定代理人,不是适格原告的法庭抗辩。
争议焦点
外婆并非法定监护人,她有权代为诉讼?
该案的承办人陈萍萍告诉记者,两被告的抗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定代理人是指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此外,第十六条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才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
本案中,崔晓和詹婕是小杰的生父母,虽已离婚,但仍是小杰的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其外祖母粟芹通常是无法做小杰的监护人。但事实上,其生父母均拒绝承担抚养义务,粟芹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又实际上负责小杰的日常生活,又持续地履行了监护的职责,且代为起诉,理应在诉讼中担任法定代理人。
[ 责任编辑:郭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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