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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操场锻炼撞伤进校散步老人 校方担4成责任

2015年03月30日 10:30:00 来源:长江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一名中学生在操场上锻炼,不慎将来校散步的八旬老人撞倒致十级伤残。青山区法院近日判决,该生与学校共同承担80%赔偿责任。

  2013年9月一天傍晚,八旬太婆李某与一群街坊邻居到某中学内的操场上散步。13岁的初中生刘某下自习后和同学们在操场上倒走,不慎背对背撞倒太婆。太婆的儿子赶到操场将其送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刘某父母认为,学校不是公共运动场所,严禁校外人员无故入内,李某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而李某进入校园内活动,无人制止,学校门卫严重失职及学校的安保管理工作不到位,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在校园操场上锻炼,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某中学辩称,事发当天不属于校园可开放的节假日和双休日,门房对结伴欲进校园的几位老人进行了劝阻,同时讲明了风险。而刘某是利用晚自习后的时间锻炼,且作为未成年人没有意识到风险,但太婆李某应当知道有学生锻炼而存有一定风险。学校方面进行了劝阻,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虽为未成年人,但事发时已年满13周岁,对倒走存在安全隐患应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其在倒走中因未尽注意义务将李某撞倒致受伤,应对由此给李某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因刘某为未成年人,其侵权责任后果由监护人承担。另一方面,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未尽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学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中学校园应是相对封闭的场所,学生在校期间应不允许外来人员随意进入。某中学未能有效劝阻李某进入校园,未尽相应管理职责,对李某的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李某自己进入尚未放学的中学校园操场上散步,未尽一定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法院认定,由李某自身承担20%责任;刘某及其父母共同承担40%的责任,某中学承担40%的责任,各赔偿原告李某近9000元。(记者李亦中 通讯员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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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郭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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