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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复旦投毒案当事学校未必要担责

2013年05月02日 15:06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字号:       转发 打印

  复旦校园杀人案,学校未必要担责

  对学校追责,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不要不论有无过错,都对学校追责。

  复旦校园内发生的投毒杀人案件,对于被害人、投毒人乃至整个社会来说,都是一个惨痛教训。在更多的案件细节还没能公开之前,很多与该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不好深入讨论。但是,公众一定会讨论的问题是:复旦大学是否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呢?

  有观点认为,高校学生只要是在校期间遭受到人身伤害,学校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理由是伤害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学校在不同程度上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所致的。而现实的处理结果往往是,不管学校在伤害事故中有无过错,均会给予金钱赔偿或补偿。这一现象又被很多人认为是印证了上述观点。

  其实不然。学校之所以赔偿或补偿,很多情况下,是出于维护学校声誉、安抚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心情或迫于教育行政部门的压力等因素的考虑,并没有认真地分析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或应承担多大份额责任。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范围包括:第一,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第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第三,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复旦投毒案发生在复旦校园宿舍内,因而该案属于学生伤害事故。但是,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伤害事故并不意味着所有责任都要由学校承担。

  从引起事故的行为人角度分析,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主体分为三类:第一,高校没有履行或尽到相关义务,导致学生伤害事件发生的,责任主体是高校。第二,他人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包括学生之间的伤害行为和学生以外的他人对学生的伤害;此类事故属于侵权案件,责任主体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第三,学生自身引起的伤害事故,多表现为自残和自杀行为,法律责任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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