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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女生考试时用手机被没收 不堪压力跳楼瘫痪

2013年04月17日 09:29 来源:重庆晨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不幸截瘫,落下终身残疾,一二审法院判决校方承担3成赔偿责任

  高三女生张琳(化名)在考试中使用手机,监考老师发现后将其手机收缴,考试结束后,学生问监考老师如何处理,对方没答复;她去老师办公室苦等一个钟头,仍没得回应。不堪巨大压力和恐惧折磨,张琳跳楼落下残疾,终身以轮椅为伴。

  昨日市五中院透露,经过一审二审后,官司最终维持原判,判决学校承担3成责任。

  手机被收走她跳楼了

  张琳是某中学高三学生。

  2010年11月15日,学校文科楼三楼开考语文,考试中,张琳使用手机,监考老师赖某发现后,将张琳的手机收走。

  11点30分,考试结束,张琳询问此事将如何处理,赖老师没有给出明确答复。

  张琳担心被定为作弊,独自在教室外的走廊上来回转悠,等候回复。后来,她进入教室旁边的教师办公室,继续等。

  12点30分左右,张琳翻上教师办公室的窗户,跳楼受伤,被送往大坪医院治疗。

  经司法鉴定,张琳截瘫和大小便失禁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属大部分护理依赖。

  状告校方索赔60多万

  去年9月,张琳和中学之间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在渝中区法院一审。

  张琳认为,学校是封闭式管理,负有一定的监护义务。

  她说,所有高三学生都面临巨大高考压力,老师应当作适当的心理疏导,收走手机后,或表个态,或谈个话,考试后叫她去办公室处理问题,事情也不至于发展到这一步。监考老师收走手机后,没有及时进行适当的处理,给她造成巨大压力和恐惧。

  据了解,张琳这一跳,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医疗、护理、营养、残疾金等各项损失共计达133万多元。学生及家长认为,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60多万。

  校方表示,监考老师赖某发现张琳在用手机,收走手机,是考试纪律的要求,也是老师正常行使监考职权,没有任何不妥,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学校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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