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退休老汉到一家幼儿园当门卫,一周上6天班。后来,他被园方辞退,就上法院起诉幼儿园,要求对方付自己加班费,因为他每周都多上了一天班。近日,仓山区法院判决,幼儿园要付加班费给老汉。
2011年9月底,退休工人林依伯应聘到仓山区一家私立幼儿园当门卫。双方当时口头约定,月工资为900元,工作时间为早上6点到晚上7点,每周工作6天。2012年2月,幼儿园对林依伯的工作不满意,将其辞退。
林依伯认为,自己每周都多上一天班,园方却没付给他加班费,而园方辞退他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所以要求园方支付尚欠的一个月工资、加班费及赔偿款等共计1万元左右。
幼儿园辩称,当初之所以招收林依伯当门卫,是出于好意,照顾他年老收入低。当时约定的工作范围为门卫、基本保洁等,工作时间为早上6点至晚上7点,每周6天制,周末选休1天,且约定如果林依伯不遵守园方管理制度,园方有权解聘。
仓山区法院认为,林依伯与幼儿园是劳务关系,因工作需要长期加班是不争的事实,若不予以认定加班费对劳动者显失公平,因此加班费应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计算。所有加班时间均按1.5倍工资计算加班费,扣除其工作期间请假的9天,算出其加班工资为4400余元。最后,法院判幼儿园支付这笔加班费,以及未付的一个月工资960元。(东南网-海峡都市报 记者 涂明 通讯员 金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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