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2012年高考开考22天前,在儋州某中学读高三的赵恩(化名)因涉嫌强奸同校女生被警方刑事拘留。其父赵雄保希望从人道主义出发,让儿子参加高考,但因受高考政策规定,赵恩最终无缘高考。
今天下午,南国都市报记者从儋州法院获悉,赵恩强奸罪名成立,近日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份的某日晚上8时许,赵恩强迫同校高二女生吴某某跟随其来到李某径(与赵恩是同学)所住的新州镇胜利街原卫生院的一间宿舍内,要求吴某某与其睡在同一张床上。李某径觉得不好意思,只好走到宿舍外面。在赵恩要强行脱掉吴某某的裤子时,吴某某就向李某径喊叫求救,李某径就走进宿舍劝告赵恩要尊重吴某某,随后李某径就离开宿舍。赵恩看见李某径离开后,不顾吴某某的挣扎反抗,强行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
2012年5月12日晚上9时许,赵恩拨打吴某某的电话,要求吴某某从宿舍出来跟他见面,吴某某害怕被赵恩殴打,只好答应。吴某某出来后,赵恩将其带到新州中学陈老师的宿舍内,然后叫住在陈老师宿舍的一名学生离开,让出宿舍给他睡觉,那名学生被迫离开。随后,赵恩就要求吴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吴某某的拒绝。但其不顾吴某某的挣扎反抗,强行与吴发生性关系。
同年5月15日晚上9时许,吴某某下晚修后与同学吴某妹等人从教学楼往宿舍走的途中,赵恩从后面强行将吴某某拉住。随后,将吴某某拉到该中学新盖的一栋教学楼后面的草地上,要求吴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吴某某的拒绝。紧接着,赵恩强行脱吴某某的裤子,吴某某挣扎反抗并哭喊救命。此时,听到喊叫声的该校老师吴才进赶过来,赵恩随即逃离现场。吴才进遂通知该校的校警过来处理,次日上午,吴某某向儋州市公安局新洲派出所报案。当日中午,该所民警在学校将赵恩抓获。
庭审时,赵恩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第一、二次和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是被害人自愿的,因为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第三次是被告人强奸未遂。鉴于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是恋爱关系,被告人系学生,建议给予被告人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恩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赵恩在2012年5月15日,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因意志外原因未得逞,属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近日,法院据此以强奸罪判处赵恩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南国都市报 记者林书喜通讯员钟振强李应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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