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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瑞典安排休假以人为本

2013年02月21日 14:23 来源:新华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带薪休假制度在德国和瑞典等国家早已有之,因为这一制度“对单位和个人都有利”。而在休假具体安排上,这些国家的做法往往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既有章可循,又灵活机动。

  早在上个世纪40年代,德国就有了带薪休假的制度。为避免员工集中休假,许多企业和机构都秉承优先照顾家中孩子小的员工的原则。柏林德意志银行公关经理多萝泰·伯恩哈特女士有3个孩子,分别是9岁、13岁和15岁。因此,她在休假安排上享有优先权。而在德国联邦新闻局工作的史密斯女士因为孩子已长大成人,暑期休假就得让给同事优先安排。

  虽然在假期安排上不享受优先权,但与年轻同事相比,50多岁的史密斯可以享受更长的带薪休假。按照规定,德国政府机构新员工可以带薪休假20个工作日,此后休假天数随工龄的增加而增加,50岁以上员工每年可享受30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

  每年7月和8月是欧洲最好的休假时节。每到这时,奔驰在德国高速公路上的房车络绎不绝,给人一种“全民休假”的印象。但假如所有人都选择在这个时候休假,企业和机构的工作必定会受到影响。为此,德国企业和机构一般都会提前两三个月确定员工休假安排,对暑期工作作出适当调整。

  瑞典也是世界上节假日比较多的国家,全年算下来,除每周的双休日外,人们一年里享受到的法定节假日长达38天。其中,法定带薪年假25个工作日,各种法定公休节日13个。带薪年假既可以一次休完,也可以分开来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和工作两方面的需要。

  瑞典全国总工会假日问题法律专家博·埃里克松和库特·埃里克松说,瑞典确定节假日首先是以人为本,目的就是让劳动者人人都有充足的休息时间,恢复精力,消除疲劳和培养业余爱好。

  早在上世纪30年代,瑞典议会便通过了第一部休假法,规定所有劳动者,不论职业和行业,不论是供职于公共部门还是私营企业,都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

  根据瑞典几经修改的休假法,人们只要在一个单位一年里工作满180天,就可以享受25个工作日的带薪年假。为鼓励休假,休假法还规定,人们休假期间的工资要比平常高出0.8%。要是实在因工作需要而无法休假,雇主须付给雇员高出其正常收入近5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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