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8月18日消息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余姓妇人帮丈夫作保租房子,后来丈夫在屋内上吊自杀,房子成了凶宅,房东以房子价值减损,向余妇求偿,法院认定价值减损18%,判余妇赔偿61万余元(新台币,下同)。
不过余妇人在事发后拒不出面,也不知去向,房东即使胜诉“也不见得拿得到钱”。
桃园法院调查,余姓妇人的丈夫邱姓男子,2年多前和妻子闹意见而搬出去住,由妻子当租约的连带保证人,邱租下一户公寓,在租约未满前,疑欠债等问题,在租住处后阳台上吊自杀,遗体隔了3天才被发现,尸臭四溢,邻居议论纷纷,事发后,房东认为房子变成凶宅、价值减损,也很难卖,向余姓妇人求偿。
法院审理时,余姓妇人没有出庭,也未做任何答辩,法院查出她已搬离老家,不知去向。
法官检视房屋租约,其中载明“房客应注意使用房屋,除天灾地变等不可抗拒的情形外,因过失造成房屋毁损,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而毁损应包括客观价值的降低,因余姓妇人是连带保证人,视同主债务人,房东主张她要为价值减损负责。
法院委托估价师针对房客在屋内上吊自杀鉴价,经比照邻近区域房地产价值后,估价师认定变成凶宅后,房价折损18%以上,核算是61万余元,法官以余姓妇人是租约连带保证人,判她要为这笔房价减损费买单。(中国台湾网 李学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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