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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行政机构通过两岸协议监督条例草案

2014年04月03日 14:23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4月3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当局“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订定协议处理及监督条例”草案,结合四阶段沟通机制及二阶段台湾安全审查机制。

  草案规定,协议权责主管机关应会同台湾方面大陆委员会及议题相关机关,以出席或办理各项说明会、座谈会、协调会或公听会等方式,与社会大众沟通及咨询。

  第一阶段协商议题形成:广泛搜集舆情反映,适时说明协商议题、目标、协商规划期程、范畴及初步协商规划。

  第二阶段协商议题业务沟通:听取各界意见,并适时说明两岸沟通阶段性成果、协商议题重点、因应方向及效益;业务沟通大致完成,经两岸协议安全审查机制审查无虞后,举办公听会。

  第三阶段协议签署前,说明协议重要内容、预期效益、影响及后续推动规划。

  第四阶段协议签署后阶段:公布协议文本,说明协议文本内容、预期效益、配套措施及执行方案等。

  草案规定,协议权责主管机关于协商议题业务沟通有相当进展时,应将协商议题提报台湾安全审查机制。初审由“行政院”指派“行政院政务委员”,视协商议题,邀台湾安全部门、台当局防务主管部门、台湾方面大陆委员会、台当局相关“机关”及学者专家,召开会议审查。复审由安全会议开会审查。

  台湾行政机构会议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订定协议处理及监督条例”草案后,将送台立法机构审议。(中国台湾网 朱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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