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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提审法”初过关 类似洪仲丘案可提审(图)

2013年12月10日 10:20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台湾“立法院司法与法制委员会”9日初审通过“提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中为“会议主席”国民党“立委”吕学樟。(台媒图)

  中国台湾网12月10日消息 据台湾“东森新闻”报道,台湾“立法院司法与法制委员会”9日完成“提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初审,未来只要是被法院以外的任何机关剥夺人身自由,包括逮捕、拘禁、或是军人被关禁闭,当事人或任何人都可向法官声请提审。台湾“司法院刑事厅厅长”林俊益表示,之后如果还发生类似洪仲丘的案件,就有机会要求提审,连同袍也可代为声请。

  根据初审条文,提出“提审“后,逮捕或拘禁的机关必须在24小时内,将当事人解送到地方法院审理,否则将面临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10万元(新台币,下同)以下罚金;另外,逮捕拘禁机关应主动立即告知当事人遭逮捕拘禁的原因,及人民有权声请法院提审的意旨,否则最重也可能被罚10万元。

  “提审法”又被称作“见义勇为”条款,因为根据初审通过条文规定,人民被法院以外的任何机关逮捕、拘禁时,本人或是其它任何人,都可以向逮捕、拘禁地区的地方法院声请提审,林俊益则举陆军下士洪仲丘案为例,未来军人遭关禁闭,本人或部队同袍都已可见义勇为,声请提审。但有其它法律规定得声请实时由法院审查者,依其规定。(中国台湾网 高旭)

  相关资料:

  洪仲丘(1989年9月8日-2013年7月4日),台湾台中市后里区墩北里人,毕业于国立成功大学,生前系台陆军六军团542旅旅部连下士班长。洪仲丘于2013年6月底退伍前夕,因携带具有拍照功能之移动电话和MP3随身碟,违反军规定,被实施“禁闭”处分,不当操练猝死,引起台湾社会高度关注。

  

  洪仲丘(网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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