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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李宗瑞案性爱照片 台报社主管记者遭判刑

2013年11月27日 17:40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1月27日消息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中国时报》涉嫌刊登李宗瑞和女子性爱照片案,两名前副总编辑及社会组王姓主任、记者二审均获缓刑,此案还可上诉。

  台湾检方起诉指出,台湾《中国时报》由记者陈鸿伟撰写标题《变态淫魔硬上月事妹》,经副总编辑杨宪村、陈赓尧(已退休)及主任王健圣召开编辑会议后,配上两张录像撷图照片,刊登在去年8月26日A1要闻版和A3焦点新闻版头条。

  台检方认为,虽然刊登的照片经过马赛克处理,但仍使被害女子身体隐私部位和非公开活动曝光,造成被害人精神痛苦,依妨害秘密罪嫌起诉4人。

  台北地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4人均身为媒体从业人员,具有相当社会影响力,本应谨慎使用媒体公器,竟为图增加阅报率,将2张照片刊登,而以头条新闻方式为耸动报道,依散布窃录之非公开活动及身体隐私部位内容罪判处4人各6月徒刑、可易科罚金。

  台湾“高等法院”指出,被告4人长时间奉献青春、精力于媒体业务,身负媒体监督及教化人心的良心事业,又必须充当民众知情权的传声管道,任重道远,本案是一时失虑误触法网,不无隐含“为所有传播媒体而牺牲”的意涵特质,情有可原。

  台湾“高院”改判4人各3月徒刑、可易科罚金;法官在判决提到,这对被告4人已属无比沉重的烙印,应已知警惕,给予4人缓刑2年且各向公库支付新台币10万元,此案还可上诉。(中国台湾网 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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