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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通过女性3日生理假不纳入病假

2013年10月17日 20:18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0月17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立法院社环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性别工作平等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女性每月可请生理假1日,若1年不超过3日,不纳入病假计算。

  台湾现行“性平法”规定,女性受雇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难者,每月得请生理假1日,请假日数并入病假计算,且依劳工请假规则,普通伤病假一年未超过30天,薪资折半发给。

  提案修法的中国国民党籍“立委”江惠贞表示,女性劳工因生理痛不能工作,请生理假却并入病假计算,导致病假额度变相减少,严重影响女性劳工权益。

  台“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初审通过条文明定,女性受雇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难者,每月得请生理假1日,全年请假日数未超过3日,不并入病假计算,其余日数并入病假计算,且生理假薪资依病假规定办理。

  台当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条件处科长”吴品霏会后受访表示,根据调查数据,平均每年每人请生理假天数约3日。若修法通过,女性劳工每年有3天生理假不须纳入病假,若全年病假数没超过30日,都可领到半薪。(中国台湾网 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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