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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特别费除罪化现乌龙 条文漏1字教授未除罪

2013年06月04日 17:22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6月4日消息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立法院”挑灯夜战“三读”通过台湾地区会计相关规定修正案,因通过的条文漏了一个“教”字,教授因而不在除罪化范围。台湾法界人士认为这项“立法”疏漏将立刻影响检察官以及法官对侦审中案件的认定,恐怕又是一场司法灾难。

  据了解,修正条文适用对象原本应为“各大专院校教职员”,但通过的条文却是“各大专院校职员”;依台湾地区大学相关规定,教授不是职员,因此,教授们并不在除罪化的范围。

  台当局“主计总处”官员表示,昨天已注意到这问题,但当初修法内容非台当局“主计总处”提出,是“立委”提案,台当局“主计总处”未参与修法时的“朝野”协商。因此,目前没有明确因应办法,但不排除协同台当局“教育部”甚至台当局“法务部”进行跨“部会”讨论与认定。

  教授是否除罪,尚有“文字上”争议,但台当局“法务部”昨天已开会认定,因喝花酒报公帐被判刑入狱的前“立委”颜清标,适用除罪化条文,将在马英九公布新法后第3天零时获释。

  台当局“行政院”发言人郑丽文昨晚表示,此次修法从头到尾都是台“立法院朝野”党团主导,如果真产生“喝花酒者除罪、教授不除罪”问题,宜由台“立法院”于临时会提复议,台当局“行政院”尊重台“立法院”的处理。

  台“立法院”5月31日通过台湾地区会计相关规定修正案,将特别费除罪化的范围扩及学者、研究人员和各级民意代表,而且溯及既往。外界解读,包括台大急诊医学部主任柯文哲在内的数百位大学教授,因研究费核销问题被控贪污都将解套,但仔细看修正条文,却有疏漏。

  新条文规定,2012年12月31日以前,各大专院校职员、学术研究机构研究人员支用台当局机关补助的研究计划费,报支、经办、核销、支用及其它相关人员的财务责任均视为解除,不追究行政及民事责任;如果涉刑事责任者,不罚,已报支不符法令的相关费用,应缴回。

  其中,适用对象“各大专院校职员”,依规定“大学教师”不能解释为“职员”。另外,学术研究机构指的是大学以外的学术研究单位,公立的如台湾“中央研究院”,私立的如台湾“中华经济研究院”,学术研究机构研究人员,也不包含大专院校教授。(中国台湾网 朱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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