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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自行退党或被除名界定 民进党内尚存异议

2013年05月27日 23:42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5月27日消息 前台湾地区领导人陈水扁当年是被民进党“除名”还是“自行退党”,民进党内还有异议。绿营大佬、民进党籍前“立委”林浊水认为造成目前的认定错乱,原因在于大家只知道怕陈水扁,却不把党纪党规放在眼里。不过,民进党发言人林俊宪今天表示,民进党中央认定是“自行退党”。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民进党籍前“立法委员”林浊水在媒体撰文指出,2008年10月民进党廉政委员会处理“陈水扁未诚实申报竞选结余款并汇款海外”案,裁决“尽管(扁)退党程序已完成,仍决议:未来一审判决有罪时,中央党部应以等同除名方式处理后续事宜”。

  林浊水认为,依这份裁决,民进党早该把陈水扁加上除名登记。现在发现未登记除名,应在“接受廉政会裁决,并补登记除名同时承认疏忽”,或“表示无法接受廉政会的裁决,并向仲裁委员会补申请仲裁”,两者间择一补救。

  他说,民进党中央两件事都不做,直接认定是“自行退党”而非“除名”,不把党规章放眼里,怎么会“只懂得怕陈水扁,不怕党纪也不怕社会清议?”

  报道指称,当年担任民进党廉政会主任委员的张天钦说,陈水扁2008年8月退党,廉政委员会2008年10月做出裁决时“并没有把扁除名”。

  张天钦说,陈水扁当时既已退党、没党籍,廉政会无“除名”凭借,当时的裁决只是说明“以后扁要再入党,情况要怎么处理”。

  民进党发言人林俊宪受访时表示,当年民进党廉政会是提出建议案,党中央后来认定陈水扁已自行退党,就没再处理扁案,而目前民进党对陈水扁党籍注记就是“自行退党”。

  报道称,根据民进党员入党办法规定,党员退党再申请入党时,须以书面说明退党经过,并表明再入党理由,向审查单位提出申请,转呈中央党部审核;但曾受除名处分者,于除名处分定案后,5年内不得再申请入党。(中国台湾网 何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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