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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央行”:岛内商家不得收人民币

2013年03月07日 07:42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3月7日消息 据台湾《旺报》报道,台湾“中央银行”昨天指出,岛内指定外汇银行(DBU)虽已全面开办人民币业务,但一般商家还是不能直接接受兑换或买卖人民币,一旦被查获,所收受的人民币和台币都会被没入。

  台湾“央行”说,二月六日DBU全面开办人民币业务后,让商家和一般民众误解,现在岛内交易可以使用人民币。但台湾“央行”重申,只有台币是岛内流通的法偿货币,岛内商家在进行交易时,不得收受人民币。

  台当局开放陆客赴观光后,因人民币趋势看升,近年来不少观光区商家都“私下”接受陆客直接用人民币买东西;尤其是在二月初DBU开办人民币业务后,不少商家和民众都误以为今后在岛内消费时,可以直接用人民币支付。

  台湾“央行”昨天重申,赴台观光的旅游所持有的人民币,必须先到经许可的金融机构或外币收兑处兑换成新台币,才可以在岛内消费,商家如果直接受收人民币,或未经许可办理人民币与台币的兑换或买卖,所收受的人民币及台币,都将被主管机关没入。

  台湾“央行”表示,目前岛内经许可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合社及农渔会信用部等,共有4183家分支机构,及262家外币收兑处,范围遍及各地热门旅游景点,都可以提供外币兑换台币服务。

  台湾金融界人士说,事实上,观光景点商家直接收人民币的情况相当普遍,但主管机关台湾“金管会”和台湾“央行”等在查辑上有困难;因此,主管机关目前能做的是加强倡导;但是,也不是完全不会被查到。

  台湾金融界人士即指出,因大陆目前仍实行外汇管制,资金不能自由进出;多年来两岸间的巨额资金往来,都是透过银楼或旅行社等地下管道进出。

  业者表示,近来就有民众透过地下管道汇款数十万元人民币到大陆,遭台湾司法单位查获,并移送给台湾主管机关办理;依规定,该笔数十万元人民币的地下汇款亦将全数被台湾“央行”没入。(中国台湾网 王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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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王文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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