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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高等法院裁定 陈水扁夫妻各执行20年有期徒刑

2013年02月22日 20:25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2月22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高等法院今(22)日裁定,前台湾地区领导人陈水扁及妻子吴淑珍各应执行20年有期徒刑,并科罚金分别为2亿5000万元(新台币,下同)及2亿元。

  台湾法界人士表示,陈水扁与吴淑珍其余仍在审理中的案件,犯罪时间都在2005年台湾地区刑事相关规定修正案公布前。因此依照旧规定,宣告多数有期徒刑案件合并执行后,最长就是20年。即除非两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否则不管刑度轻重,法定执行刑期最多就是20年。

  陈水扁因龙潭购地案、陈敏熏买官案、二次金改向元大马家收贿等案,陆续被判刑定谳,台“高院”裁定应执行20年徒刑,并科罚金2亿5000万元。

  至于吴淑珍部分,则因龙潭购地收贿及洗钱案、陈敏熏买官案、及确定的南港展览馆图利案、公务机要费案教唆伪证案、二次金改等案,台“高院”合议庭裁定应执行20年有期徒刑,并科罚金2亿元。(中国台湾网 朱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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