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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平交易部门提新要求 壹传媒案幕后金主须现身

2013年01月10日 08:40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台湾壹传媒三位投资人(来源:台湾《联合报》)    

  中国台湾网1月10日消息 据台湾《经济日报》报道,台湾壹传媒交易案有了新进度。台当局“公平会”发言人孙立群昨(9)日说明此案审查基本立场,除了台塑之外,壹传媒交易案的所有参与者,包括买方与壹传媒本身,均须列为申请人,于30日内向“公平会”提出申报。“公平会”并要求,买方申请须由“最终控制事业”提出,换句话说,背后的实质金主,必须现形。

  孙立群指出,“公平交易委员会”经讨论已得出共识,此案参与结合及受让的所有单位,都必须为申报人,包含买方4家公司,与卖方香港壹传媒本身,“4加1共5方,均须申报”。此外,申报公司不能为境外的纸上公司,只要是真正的金主,都必须提出申报。

  “公平会”要求所有参与人自即日起30日内,提出申报或补正资料,最晚今(10)日就会发函通知。届时若申报内容不完备,并且未获得“公平会”许可,不得进行股权转让的动作。就时间来看,收件及立案时间,均将迟至下任“委员”上任之后。

  “公平会”指出,这起交易案签约时,所有买方都委托同一律师共同购买壹传媒,已符合“共同受让”的意义。同时,以2011年营业额计算,《苹果日报》及《爽报》的市占率为报业的4分之1,已达申报门坎,因此,需所有买方共同申报,以厘清案情。

  以旺中集团为例,若同为报业的《中国时报》参与其中,市占率将纳入重要审查因素。

  本案目前仅有台塑一方,以子公司的名义前来申报,“公平会”决议,买方“最终控制事业”也要申报,因此公司上层的台塑关系企业乃至更高层,皆须补正结合申报书。

  孙立群说,“公平会”对背后的控制公司已经掌握,金主并非在台湾以外的地方设立一个公司就可以规避所有责任,当中的从属关系须厘清。

  孙立群还说,壹电视交易案的部分,是此案的附随交易,平面媒体交易案成立,才有壹电视交易,但这次申报,对于壹电视并没有很清楚的交代。“公平会”已经发函,请业者进一步说明两交易的关系。(中国台湾网 李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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