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1月6日消息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一对情侣交往8年,因男方不愿结婚,双方协议分手;为此女方承诺付100万元(新台币,下同)分手费,但事后反悔拒付。台湾“高等法院”认定分手协议有效,最近判决女方必须付给前男友100万元分手费。
据报道,温女与许男变爱8年,因许男不愿结婚;温女亦不想耗下去,便想结束这段感情。没想到许男竟然说要分手可以“拿钱来”,温女为摆脱对方于2005年12月签立分手协议。
分手协议中费用包括给温女买车及修车费30万元;帮温女买房出的头期款25万元;交往8年每月1万元的约会开销,96万元;合计151万元。
事后温女认为,买车及购屋头期款的确是许男支付,因此付给许某51万元;而交往期间约会费用并非全由许男支付,且应属于赠与事项,不能要回去,便拒付余款100万元。许男为此将温女提告。
台“高院”认为,96万元是两人交往期间的生活费,不属赠与事项;因此判决温女败诉定谳,需支付许男100万元。(中国台湾网 朱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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