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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伪证案被判无罪 台湾“最高法院”发回更审

2012年12月13日 20:15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2月13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陈水扁被控教唆伪证案二审被判决无罪。台湾“最高法院”认为二审判陈水扁无罪的理由未交代清楚,今天将全案撤销发回“高院”更审。

  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前查黑中心在2006年间侦办“国务机要费”案时,陈水扁被控在检察官传讯前后任台湾地区领导人办公室主任马永成、林德训等人前,召集两人商议。陈水扁指示两人向检方称发票用于机密外交,且不能承认吴淑珍以他人发票申领“国务机要费”。

  台北地方法院去年依教唆伪证罪,将陈水扁判刑4个月,减刑为2个月。台湾“高等法院”审理认为,林德训称曾转交他人发票申报“国务机要费”。这对陈水扁被诉涉嫌的贪污案件而言,仅属经手他人发票的人数多寡,不属于案情有重要关系的事项,改判陈水扁无罪。检方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认为,林德训的陈述属于案情有重要关系的事项,且“高院”未论述吴淑珍的部分,无罪理由交代不清,将全案撤销,发回“高院”更审。(中国台湾网 周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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