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9月17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民进党“立院”党团将提“倒阁案”,根据台湾“宪法增修条文”规定,以现今国民党籍“立委”拥过半数席次,绿营“倒阁案”通过可能性低。
台“立院”第8届第2会期明天开议,民进党“立院”党团上午举行党团会议,决定对台当局“行政院长”陈冲提出不信任案(“倒阁案”)。
台湾“宪法增修条文”规定,台“立院”得经全体“立委”1/3以上联署,对台当局“行政院长”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72小时后,应于48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经全体台“立委”1/2以上赞成,台当局“行政院长”应于10日内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请台湾地区领导人解散台湾“立法院”。
台“立法院”现有113席“立委”,“倒阁案”如果要通过,至少需要57席台“立委”赞成,而目前国民党有过半数的64席“立委”,除非有重大变化,否则“倒阁案”通过可能性低。
此外,依台“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规定,不信任案应于台“立法院院会”报告事项进行前提出,主席收受后即报告“院会”,并不经讨论,交付台“全院委员会”审查。
台“全院委员会”应自不信任案提报院会72小时后,立即召开审查,审查后提报台“院会”表决。台“全院委员会”审查及提报台“院会”表决时间,应于48小时内完成,未于时限完成者,视为不通过。
如果民进党团18日上午提出“倒阁案”,台“立法院”最快21日就可审查并表决“倒阁案”。
台“宪法增修条文”还规定,不信任案如未获通过,1年内不得对同一台当局“行政院长”再提不信任案。
自1997年7月台湾“国民大会修宪”将不信任案机制纳入台湾“宪法增修条文”以来,民进党“立院”党团提出的这项“倒阁案”将可能会是第二次进入表决程序的“倒阁案”。
1997年2月26日,民进党籍“立委”张俊雄等82人,与新党籍“立委”冯定国等81人,当时分别提出“倒阁案”,两案并案交台“全院委员会”审查,并于同年3月1日由台“全院委员会”审查,3月2日以记名投票表决,赞成83票、反对142票,“倒阁案”不通过。(中国台湾网 杜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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