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9月5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监察院”今天说,台当局“卫生署”没有建立“署立”医院院长任期制,使得部分院长长期续任,权力过大,直接掌控采购案件,台当局“卫生署”被纠正。
台“监察院”今天通过台“监委”黄煌雄提案,纠正“行政院卫生署”。台“监院”指出,去年台当局“卫生署”“署立”医院爆发医疗仪器采购及委外合作弊案,根据台当局“卫生署”书面说明,弊端原因在于“厂商重利引诱”及“院长权力过大,得以直接掌控采购案件”,厂商人员可以自由进出医院,接触承办人员,逐步打通关。
纠正案文说,弊案发生前,“署立”医院采购超过新台币5000万元的医疗设备,才需要报请台当局“卫生署”核定,若没有超过,就由医院院长核定。另外,“署立”医院院长3年一任,连选得连任1次,不过,涉入弊案的院长,多年来在各家“署立”医间轮调担任院长,又握有核定医疗仪器采购职权,成为厂商重利引诱的对象。
纠正案文指出,弊案发生后,台当局“卫生署”重新检讨相关规定,采购权限部分,采购超过500万元仪器,要先陈报台当局“卫生署”,并送“署外”专家学者评估。
至于院长遴聘部分,纠正案文说,修正为院长任期3年,期满得连任一次,服务成绩优良或业务特殊需要,连任届满后可以再延任1年,也就是说任期最长7年,期满需经过2年,才能调任其它“署立”医院担任院长。(中国台湾网 杜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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