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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媒称林益世即使缴出不法所得 至少要坐牢七八年

2012年07月03日 15:12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7月3日消息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当局前“行政院秘书长”林益世涉嫌收受新台币6300万元贿款,又索贿新台币8300万元,他向“特侦组”承认收贿、索贿遭声押后,以书面声明表示,愿交出不法所得。法学界认为,因林益世案是高官贪污,即使符合必须减刑的规定,至少也要坐7、8年牢。至于行贿厂商陈启祥是否符合自首要件,法学界看法呈两极分化。

  林益世遭声押后发布认错道歉书面声明,强调:“彻底悔悟,未来会将不法所得全数缴交,也将投身社会公益,弥补过错。” 

  律师陈佑仲指出,台湾《贪污治罪条例》规定“在侦查中自白、自动缴交全部不法所得,减轻其刑”,意思是若符合以上所有条件,法官“必须”减刑,最多可减刑一半。不过林益世若坦白犯罪事实,却在侦查中仅缴出部分犯罪所得,或拖到被起诉后才吐出所有犯罪所得,法官不一定会减刑。 

  台“高院”一名法官说,若林益世符合“必减”要件,假设他最后被法院认定触犯违背职务收贿罪,通常法官会把这项罪名的最低刑期10年除以2,在量刑时从5年起跳再往上加。但林益世位居高位却贪污,恶性重大,即使符合减刑要件,光是违背职务收贿罪也会判个7、8年。 

  至于行贿林益世的地勇选矿公司负责人陈启祥找人向“特侦组”递交所谓的自首书面材料后,并未主动到案说明,而是被检方在饭店拘提到案,这样是否符合自首条件,法学界看法不一。 

  律师庄秀铭说:“自首的‘首’字就是头、脸之意,也就是说必须本人也到案才算数,否则你打电话或用书面告诉警察你杀了人,但人却躲起来,哪算自首。”庄秀铭指出,陈启祥递交所谓自首资料后,又说过几天才到案,然后人躲起来,这会延误办案时机,“特侦组”质疑他不算自首,并非没道理。

  但岛内民间司改会发言人林峰正认为,台湾“刑法”规定可以用书面自首,既然陈启祥在司法机关发现他的罪行前,书面坦白行贿林益世,当然符合自首要件。陈佑仲表示,行贿是3年以下的轻罪,陈启祥未来若被法院认定为自首,即使被判行贿有罪,仍可能获减为缓刑。(中国台湾网 黄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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