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标签:两会领导人商谈 | 经贸文化论坛 | 直击海峡论坛 | 建党91周年
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新闻中心  >   本网快讯  >   正文

台“高院”判杀人犯15年徒刑 只因自身疏失

2012年02月03日 09:41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2月3日消息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男子陈泰益11年前持枪抢银行,为脱逃开枪打死抱住他的银行副经理,台湾“高等法院”更三审时改判他只需服无期徒刑,但法官忘记上诉,以致案件未定谳陈男就被发监关了8年,直到去年才发现疏失。台“最高法院”昨日维持更四审判决,以法院本身有重大过失为由,改判为15年定谳。

  陈泰益曾说:“再4年就可假释,现不知又要被关多久!”台“法务部矫正署长”吴宪璋说:“陈泰益虽是特殊个案,‘矫正署’还是需对其刑期、累进处遇状况及在监表现情形,审酌是否符合假释要件。”

  据报道,2001年2月间陈泰益(43岁)持枪,行抢台北国际商业银行中兴分行,得手53万新台币欲逃离时,他开枪射伤银行隔壁郑姓早餐店老板,又射死抱住他不放的银行副经理曹永忠。陈男原被判死刑,直到更三审才获判无期徒刑。

  这起乌龙发监案去年8月经台检方清查旧案曝光后,该案更三审审判长温耀源,为此黯然辞去苗栗地方法院院长职务,忘记上诉的法官邱同印、盲目发监的检察官吴宗光也都被记过。

  台“高等法院”更四审认为陈男强盗杀人犯行明确,但全案延滞逾10年,诉讼程序上法院明显过失,对陈男予以减刑处理、改判15年。(中国台湾网 李帅)

  浏览更多台湾新闻

: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