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9月28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民进党籍民代邱议莹在台民意机构掌掴国民党籍民代李庆华案,台湾“高等法院”审理认定邱议莹贬损李庆华名誉,判决上诉驳回,邱议莹应赔偿30万元(新台币,下同)。
据报道,台民意机构2009年4月间处理第3次两岸两会商谈报告案时,邱议莹与李庆华发生口角,邱议莹当众掌掴李庆华。
李庆华事后告邱议莹,邱议莹也反控李庆华公然侮辱。刑事部分,李庆华骂邱议莹部分,已获法院判决无罪定谳;李庆华控告邱议莹涉公然侮辱罪,邱议莹被判30天拘役,得易科罚金3万元定谳。
李庆华事后认为,邱议莹掌掴经媒体报道后,导致他名誉受损,提告求偿150万元并登报道歉。一审台北地方法院认定,邱议莹确实侵害李庆华名誉,判决赔偿30万元,但不用登报道歉。
双方都不服,上诉到台“高院”,台“高院”审理认定邱议莹抒发个人意见与情绪,已超过民代行使职权范围,不受言论免责权保障;另法官认定邱议莹当众掌掴行为,导致李庆华难堪、受辱,贬损李庆华的名誉权,仍判邱议莹应赔偿30万元,但不必登报道歉。
由于民事诉讼规定,上诉所得利益达金额150万元以上,才可上诉到三审法院,因此邱议莹被判赔偿30万元部分不得上诉,但李庆华提告求偿150万元,仍可上诉。(中国台湾网 冯江)
[ 责任编辑:冯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