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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利益回避标下台当局采购案 刘兆玄弟弟被罚829万

2011年07月29日 07:23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东元董座刘兆凯(右)在哥哥刘兆玄(左)当台当局最高行政机构负责人时标下台当局采购案。图片来源:台湾媒体

  中国台湾网7月29日消息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东元电机公司董事长刘兆凯,在两位哥哥刘兆玄、刘兆汉分别担台当局行政机构负责人及台湾“中央研究院副院长”期间,标得台当局卫生主管机构及台“中研院”共三项工程采购案,被台当局法务部门依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相关规定裁罚829万余元(新台币,下同),东元不服提讼,法院28日判东元败诉。

  据报道,判决指出,刘兆凯的哥哥刘兆汉从2006年10月担任台“中研院副院长”至今,刘兆玄自2008年5月至隔年9月出任台当局最高行政机构负责人,刘兆凯则从2007年5月起担任东元董事长。 

  东元在2008年6月,顺利取得台当局卫生主管机构“林森办公大楼空调工程”采购案,并在2009年11月标下台“中研院”“天文数学馆”、“实验室杂项”两工程采购案,金额总计829万余元。

  台当局法务部门查出刘兆凯是刘兆汉、刘兆玄的弟弟,属利益冲突回避相关规定所规范的公职人员关系人,因此认定东元取得这三项采购案,已违反“公职人员关系人不得承揽公职人员服务机关或受监督机关工程”的规定,依法对东元处采购总金额的一倍罚金,即829万余元。 

  东元打行政诉讼主张,台当局卫生主管机构采购案的投标资料,没写关系人须利益回避,至于台“中研院”两项采购案,则是东元在2005年承办天文数学馆工程案的后续追加工程,当时刘兆汉非该院副院长,没有利益回避问题。 

  法院认定,东元经常承办台当局采购案,应知台当局最高行政机构负责人对台当局卫生管机构有监督权责,且依台“中研院”两项工程案契约内容,也未提及追加工程,故判东元败诉。刘兆玄28日说:“我不清楚这件事”。(中国台湾网 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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